永康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首位战略,保障人才在永康安居乐业,根据《永康市人才安居安心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永委办发[2022]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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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本细则所指购房补助对象、资格条件、补助标准、承诺服务期等事项,根据《永康市人才安居安心工程实施意见》所设标准执行。
二、资格获取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浙里人才管家”中的指定入口,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主要审核申请人人才资格、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材料真实性等.
(三)联审
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并联审核。
1.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企业人员人才资格(除学历学位)社保缴纳情况、劳动合同;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永康市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情况。
2. 市发改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信用情况。
3.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真实性
4.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记录。
5.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情况。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性质的住宅类不动产和城区居委会范围内的不动产情况。
7.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各项永康市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四)审定
1. 市人力社保局将部门联审结果汇总审核后,在公开网站平台面向社会公示资格获取情况,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即获得享受购房补助政策资格,每月由市人力社保局将有关信息汇总提交至市城投集团。
2. 购房补助资格保留时间 1年,自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城投集团提交信息之日起计。
三、补助流程
具备购房补助资格人员凭经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向市城投集团提出申请,城投集团审核通过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期间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其他规定
1. 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承诺服务期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2. 市城投集团负责将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名单提交至住建局。已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需撤销备案的购房合同时,应先退回购房补助,住建局依据市城投集团出具的已收回补助资金的发票后再予以办理。
3. 市城投集团负责将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名单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诺服务期满后需交易、转让、抵押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其购房后在我市实际服务情况办理,一般按社保缴纳时间认定。其中,经审查未实际履行承诺服务期的,应按比例退回购房补助金额,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x(在我市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份)。购房补助退回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城投集团出具的已收回相应补助资金的发票办理。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房的交易、转让、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4. 市城投集团应对当年度补助对象范围进行明确,如需延期兑现补助资金,须及时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通知暂停资格申请受理工作
5.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购房补助,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对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永康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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